章程
台灣平權權益推動聯盟 訂立日期:105 年7 月 27 日
第一項 總則
1.本會名稱為台灣平權權益推動聯盟,英文為 Taiwan’s interests to promote affirmative Union。(以下簡稱本會)。
2.本會為網路作為主要溝通對話動員的主要媒介, 宗旨如下:從社會各面向持續進行推動臺灣平權之各項法案、促進跨領域的社會對話 與法律制度研議消除歧視,使不同形式的家庭及個人和族群都能獲得平等與合理的法律保障。
3.我們致力於達成之任務如下:
1.檢視個案、法規及政策,藉以研究、倡議與平權相關之法律議題;並在可能範圍內,向政黨、政府機 關、立法機關等提供協助,以促進本會之使命。
2.研究國內外法令及作法,俾就平權之案 件及立法,向立法委員、政府官員等提供建議。
3.若情形適當,就與本會宗旨有關之議題提出或受委託進行法 律行動。
4.支持並贊助關注平權相關議題之不同組織、團 體,並為上述組織、團體統籌資源,便利其彼此之溝通。
5.整合關注平權議題之學者、專業人士、實務 工作者等,以支援本會所進行議題、立法及案件,並提供對於 文化、語言、族群、性別、宗教 平權等議題相關專業人才訓練。
6.與國外平權倡議組織進行連結與交流。
7.透過社會教育及媒體宣傳,使社會大眾認識平權議題並推廣相關政策。
8.以設置網站等方式,提供對於各項平 權議題諮詢服務。
第二項 會員
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:
一、個人會員:
1、凡年滿二十歲、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致力推動相關工作 者。
2. 具學生身分、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致力推動相關工作者未滿二十歲者 為預備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,每團體推派 會員代表一人。
申請時採線上填寫申請,通過後將會以簡訊告知。團體會 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二、發言權、表決權。
三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四、優先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。
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 動、相關出版品,得享優待之權利
五、依本會規定使用本會各項資源
六、其他應享之權利
會員有遵守本會說明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未通過審核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參與活動者,視為自動退 會。
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 有正當理由經審核通過者外,應交由成員大會投票表決同意。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 經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 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會員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會員連續二年未參與活動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三項 組織及職權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 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。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五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六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七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 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 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 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 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送報成員大進行表決。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 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 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 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 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 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 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 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 日起計算。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。前項工作人 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 同。
第四項 會 議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 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四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召開之。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 人為限。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 表)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。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或電子郵件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 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。
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 得委託出席; 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 視同辭職。
第五項 經費及會計
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事業費。
二、會員資助。
三、委託收益。
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。
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 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 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 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 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成員大會。
第六項 附 則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一項 總則
1.本會名稱為台灣平權權益推動聯盟,英文為 Taiwan’s interests to promote affirmative Union。(以下簡稱本會)。
2.本會為網路作為主要溝通對話動員的主要媒介, 宗旨如下:從社會各面向持續進行推動臺灣平權之各項法案、促進跨領域的社會對話 與法律制度研議消除歧視,使不同形式的家庭及個人和族群都能獲得平等與合理的法律保障。
3.我們致力於達成之任務如下:
1.檢視個案、法規及政策,藉以研究、倡議與平權相關之法律議題;並在可能範圍內,向政黨、政府機 關、立法機關等提供協助,以促進本會之使命。
2.研究國內外法令及作法,俾就平權之案 件及立法,向立法委員、政府官員等提供建議。
3.若情形適當,就與本會宗旨有關之議題提出或受委託進行法 律行動。
4.支持並贊助關注平權相關議題之不同組織、團 體,並為上述組織、團體統籌資源,便利其彼此之溝通。
5.整合關注平權議題之學者、專業人士、實務 工作者等,以支援本會所進行議題、立法及案件,並提供對於 文化、語言、族群、性別、宗教 平權等議題相關專業人才訓練。
6.與國外平權倡議組織進行連結與交流。
7.透過社會教育及媒體宣傳,使社會大眾認識平權議題並推廣相關政策。
8.以設置網站等方式,提供對於各項平 權議題諮詢服務。
第二項 會員
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:
一、個人會員:
1、凡年滿二十歲、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致力推動相關工作 者。
2. 具學生身分、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致力推動相關工作者未滿二十歲者 為預備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,每團體推派 會員代表一人。
申請時採線上填寫申請,通過後將會以簡訊告知。團體會 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二、發言權、表決權。
三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四、優先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。
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 動、相關出版品,得享優待之權利
五、依本會規定使用本會各項資源
六、其他應享之權利
會員有遵守本會說明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未通過審核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參與活動者,視為自動退 會。
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 有正當理由經審核通過者外,應交由成員大會投票表決同意。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 經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 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會員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會員連續二年未參與活動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三項 組織及職權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 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。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五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六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七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 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 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 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 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送報成員大進行表決。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 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 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 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 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 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 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 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 日起計算。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。前項工作人 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 同。
第四項 會 議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 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四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召開之。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 人為限。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 表)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。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或電子郵件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 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。
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 得委託出席; 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 視同辭職。
第五項 經費及會計
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事業費。
二、會員資助。
三、委託收益。
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。
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 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 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 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 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成員大會。
第六項 附 則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